【本周专题】7月新规大盘点 哪些与你有关呢?
为提高集装箱海上运输安全,防止因集装箱超重或船舶积载不当导致船舶发生破损、断裂或沉没事故,IMO在SOLAS第VI章中增加了装货的集装箱装船之前进行重量验证的要求,并将于2016年7月1日生效实施。
7月1日以后驶离我国港口的船舶运输的外贸载货集装箱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对所托运的载货集装箱毛重进行验证。未取得重量验证信息的载货集装箱,不得装船。
2016年7月1日,《海合会低电压电气设备技术法规》将正式生效,即日起,凡是列入该技术法规强制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都需要获得海湾合格标志(G-mark)认证证书后,方可进入海合会7个成员国(包括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沙特阿拉伯、也门)的市场。被列入强制认证目录的目前有包括电风扇、冰箱/冰柜、洗衣机/干衣机、食品加工器具、烤面包机、理发器/干手器、微波炉、热水器/液体加热器、电熨斗、插头插座类/充电器、空调、电热锅/烧烤器具、家用电加热设备-土壤加热器等13类产品。
继快递实施实名制以来,货运也要实名制了。7月1日起,浙江省将全面实施货运受理环节实名制和查验制度。届时,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如果不提供合法的身份证件做好相关登记,将会遭到拒收。
近日,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道路运输零担货物受理环节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道路零担货运违禁物品目录,出台运营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加快实行货物交付环节的收货实名制,促进物流业安全健康发展。《通知》有以下要求:公安机关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道路零担货物运输违禁物品目录,向社会公布,并督促道路货运企业严格防控列入目录的物品。道路货运企业要加快实行货物交付环节的收货实名制,运单所注明的收货人必须凭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方可提货,企业对于运单及收货人等信息应保留18个月以上,以备查询。道路货运企业和货运站(场)经营企业应逐步探索建立人工检查与利用设备抽检相结合的验视检查模式,加快实现货物全程跟踪与实时查询。同时,要求各货运经营者所有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
6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对海上和内河违反船舶、海上(浮动)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违反海难救助(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违反海上打捞(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等行政违法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海上(内河)海事某些行政违法行为可处以最高达20万元(15万元)的处罚。对于海运船舶和海上设施,船舶和船舶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有效的检验证书的;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施、器材的;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予以警告、罚款等处罚。对于内河船舶,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船舶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质的气体;船舶未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船舶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据CNC官网消息,7月1日起除了原来的EBS、CIC,到菲律宾的货物要求提前申报AMS,有做菲律宾出口的朋友可要注意啦!申报费:USD30/票,改单费:USD40/票,费用收取地点:起运港。那么AMS又是怎么来的呢?里面又有什么具体要求?又该怎么操作?下面就简单科普下吧。
1、AMS是什么?
AMS全称AUTOMATED/ADVANCE MANIFEST SYSTEM,中文:美国反恐舱单,又叫24小时舱单预报。9.11事件以后,因反恐需要,美国海关要求2003年2月1日开始启程运往美国港口的集装箱货物,其承运人必须在国外港口装货前至少24小时以电子方式通过美国设置的“自动舱单系统”,向美国海关提交准确完整的货物申报单。现在所收的AMS,即自动舱单系统录入费。
2、AMS资料里要求什么?
一份完整的AMS里包括House BL Number、Carrier Master BL No、Carrier Name、Shipper、Consignee、Notify Party、 Place of Receipt、Vessel / Voyage、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Destination、Container Number、 Seal Number、Size/ Type、No. & PKG Type、Weight、CBM、Description of Goods、 Marks & Numbers,所有这些资料都是以出口商拿到手的提单内容为准。如果是加线的ACI,还要再加上一个CCN CODE。
3、AMS资料应该由谁发?
按美国海关的规定是要求最接近直接出口商的货代发送AMS资料。但国内的情况是多数货代都交给船公司或是订舱代理在进行发送,在发送过程中,由于对海关规定吃不准、服务态度、利益冲突及对AMS不重视等各方面因素,可能会导致清关延迟甚至是被罚款。
4、AMS资料应该提前几天发?
有人把AMS也叫做24小时舱单预报,顾名思义就是要提前24小时发送舱单,但船公司或是为同行代发的货代都会很早(船公司一般提前三四天截关)就要求把AMS资料交上去,而对出口商来说提前三四天给的资料很可能是不正确的,而一旦截关,再要求船公司改AMS。
为简化进出口申报手续,提高上海各出口加工区的进出口通关效率,经研究,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上海海关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复制推广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通关单无纸化政策,对上海各出口加工区实施进出口/境通关单无纸化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实施范围
进出上海各出口加工区涉及《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的货物,进口固体废物除外。
实施内容
通关单无纸化实施后,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发送的出入境货物通关单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通关手续。除应急等特殊情况外,检验检疫部门不再签发纸质通关单,海关不再收取纸质通关单。
通关单修改
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的公告》(联合公告〔2007〕68号)要求,规范填制相关报关报检内容,对需修改通关单电子数据的,关检双方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对应报关单未结关的,企业直接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检疫部门修改后,海关凭通关单电子数据验放货物。
(二)对应报关单已结关的,在更改内容不涉及检验检疫工作的改变时,企业凭海关出具的业务联系单向检验检疫部门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受理更改后签发纸质通关单和电子通关数据,海关凭纸质通关单和电子数据办理相关手续。
应急处理
当通关单联网核查系统故障时,关检双方经对故障原因及处理方案核实确认后,启动下列应急措施:
(一)当系统故障影响较大范围业务运转时,企业向原报检机构申领纸质通关单,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纸质通关单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二)当系统故障仅影响个别通关单数据交换时,企业可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领纸质通关单,海关凭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纸质通关单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7月1日起,由工信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等八部委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实施。该《办法》相比2006年发布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办法》在适用范围、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管理方式等方面做了重大调整,对电器电子产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范。根据《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将依法对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目前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部门监管的进口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品种有计算机、音响设备、医疗器械、家用电器、工业电子设备、电池等。广东省中山市是进口电器电子产品较为集中的地区,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统计,受新规影响的中山进口电器电子产品企业共有300多家, 2015年中山电器电子产品进口货值超过3.8亿美元。
据中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电产品安全监管科负责人梁锦安表示,《办法》最大的改变是将电器产品(而不仅仅是电子信息产品)纳入了管理范围,这意味着几乎所有家电均被《办法》覆盖,并且进出口产品与国产一视同仁,这将改变部分进出口企业使用两套标准进行生产的现状。《办法》还特别将进口者列为三大企业主体对象之一,一旦违规,将受到严格监控及处罚。此外,他还特别提醒进口企业,即使最终产品的生产者具有良好的绿色供应链管理体系,但最终产品因为零部件或元器件等上游供应商造成的问题被查出不符合《办法》规定,那么责任依然由最终产品生产者来负。上游供应商的责任由生产者自行追溯。进口电子器材,本地组装制造的生产企业尤其要重视这点。
鉴于新规对各类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更严格、全面的要求,电器电子产品进口企业应对这一新规引起足够重视,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深入了解,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应对措施,对采购环节作出及时调整,尤其是在落实欧盟RoHS(RoHS系指欧盟通过的一项强制性标准,即《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检测、环保规范等涉及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的质量控制体系方面。进口企业在和客户签订供货合同时也应尽可能直接比照《办法》的相关要求,并要求把《办法》的检测标准和技术参数列入合同文本。
2016年7月1日起,全国14个直属海事局及所属机构以及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将开展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的定义是什么?功能是什么?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是指由财政部统一监制的,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收单位在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属于我国政府财政票据中的非税收入类票据,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法定凭证,可以作为执收单位及缴费人双方的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委托代收单位在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应当开具相应的票据。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哪些票据?涉及哪些征收项目?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等票据种类,涉及港口建设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船舶登记费、船员考试费、船舶检验费、长江干线船舶引航移泊费、罚没收入等征收项目。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主要基于两个方面:
一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的通知》(财综〔2012〕104号)和《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3〕46号),财政部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列为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第一批试点单位。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意义重大,旨在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是财政票据管理发展的方向,也是适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和我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为此,2015年1月份,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派员到广东海事局、深圳海事局开展了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工作调研,双方商定加快推进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随后,部海事局成立了票据改革工作小组,将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列入当年的重点工作,并选择深圳海事局作为试点单位,制定了票据改革工作方案和信息系统建设方案,重新设计了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的改版样式,完成了信息系统的研发并开展了为期一个多月的系统测试工作,成功试打了新版票据,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已经具备了向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广实施的条件。为此,定于2016年7月1日起全国海事系统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并采用新版财政票据。
二是近年来国家非税收入政策调整较大,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变化也很大。以往,海事部门只征收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旧称港务监督管理费)以及罚没收入,统一使用的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2011年10月1日起,海事部门开始使用《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征收港口建设费,2012年7月1日起,海事部门开始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这两项政府性基金征收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逐渐成为了海事部门最主要的两种非税收入票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工作的部署,切实减轻航运企业负担,自2015年10月1日起,海事部门取消了船舶港务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船舶港务费取消以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的需求量迅速减少。为此,本次票据改革将精减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统一规范票据式样,减少纸质票据联次,优化票据管理流程, 建立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的数据交互机制,提高票据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水平。
此次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配套管理措施?
本次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的内容主要有五项:
一是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今后船舶登记费、船员考试费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征收统一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二是重新设计《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版式,减少存根联和稽核联;
三是规范当场处罚罚款收据的使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需要当场收缴罚款的,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当场处罚罚款收据》;
四是建立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的数据交互机制,实现海事规费征管信息系统与财政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交互;
五是优化票据管理流程, 提高票据管理的电子化、信息化水平。本次票据改革以后,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只保留《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和《当场处罚罚款收据》三种,并且通过信息化建设使海事非税收入票据实现了全生命周期的信息化闭环管理,上级主管部门对票据管理情况掌握得更加实时、更加到位,为下一步全面实现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及无纸化远程缴费奠定基础。
与本次票据改革相配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组织制定了《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该办法的主要依据是《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1〕29号)、《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通过制定配套的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使用和管理,确保本次票据改革取得成效。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后将带来哪些好处?
一是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对于票据使用单位而言,本次票据改革压缩了票据管理种类,减少了纸质票据联次,特别是《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存根联的取消,大大减轻了各单位的票据使用和保管压力,同时通过优化票据管理流程,提高信息化、电子化水平,提质增效的效果十分显著。
二是节能低碳,科学发展。通过减少纸质票据联次,减轻票据使用单位对纸质票据的依赖,实现财务记账、票据核销、收费查询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符合节能低碳、科学发展的理念。
三是便民利民,服务民生。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以后,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核销都将通过票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大量减轻工作压力,将显著提升海事部门的规费征收及票据管理效率,提高海事规费征稽的服务水平,为广大的义务缴费人带来更多便利。
新版《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有什么不同?将给缴费人带来哪些变化?
新版《港口建设费专用收据》将取消票据的稽核联和存根联,只保留收据联和记账联;同时对票据版面进行了重新设计,使票面更加简洁。对于缴费人而言,缴纳港口建设费以后将只取得收据联作为报销凭证,不再取得稽核联。海事管理机构将通过其他手段对港口建设费缴纳情况进行稽核。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后是否保留了手写票据?什么情况下能够开具手写票据?
海事非税收入票据改革现阶段将保留手写票据,但是手写票据的使用将按照《海事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只适用于应急使用的情况。
韩国海运的客户要注意了,为进一步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实施,自2016年7月1日起,中韩海关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实时交换《协定》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现就《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及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须按照以下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
(一)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Y”,在“随附单证栏”的“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19>原产地证书编号”。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填写进口报关单申报商品与原产地证书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报关单商品序号与原产地证书项目编号应当一一对应。同一批次项下享受和不享受《协定》协定税率的商品可以在同一份报关单中申报,但是不享受协定税率商品的序号不能填写在“单证对应关系表”中。“单证对应关系表”填写示例见附件。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的原产地证书编号与原产地证书所载编号一致。
(三)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成交计量单位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计量单位一致。
(四)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数量不能大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数量。
(五)进口报关单上的申报日期应当在原产地证书的有效期内。
(六)原产地证书所列的所有商品应当为同一批次货物。
二、进口报关单上申报商品的HS编码前6位应当与原产地证书上对应商品的HS编码前6位一致。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在2016年7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含9月30日当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四、自2016年7月1日起,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出口人)须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报关单)。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因特殊情况海关无法正常接收签证机构出口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造成企业出口申报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企业可按照海关告知要求办理通关手续。
五、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按照本公告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修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告知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海关可应出口人的申请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