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运:发货人、收货人及通知人的电话必须提供并显示在提单、舱单中

来源: 物流巴士

物流巴士网接APL(美总轮船)船公司通知,对于日本海关舱单提前24小时申报规定中,关于收、发、通信息的要求再次重申,具体如下:

通知原文

致各家代理及客户:

关于2014年3月10日起执行的日本海关舱单提前24小时申报规定中,对于舱单资料中必须包含的信息(详情请参见以下通知),现日本海关再次重申,发货人、收货人及通知人的电话必须提供并显示在提单、舱单中。如因未能正确、及时的提供此信息,将导致相关货物无法向日本海关发送舱单,并最终致使集装箱货柜被拒绝在日本港口卸船。同时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将由各家代理及货主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APL Shanghai Customer Service

舱单资料中必须包含的信息:

1、收货人、发货人及到货通知方的全名、地址、电话、国家代码

2、货柜号码

3、货品描述(不接受货品名称统称,如“混装货物”或“一般货物”)

4、货品前6位的HS编码

5、包装数量

6、唛头及件数

7、毛重

8、体积

9、货柜封条号码

10、所申报危险品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码(UN编码)及国际海运危险货物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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